受益人交单给指定银行向它办理结算时,按照使用信用证金额的不同方式可分为()。
一份信用证规定有效期为2008年11月15日,装运期为2008年10月,未规定装运日后交单的特定期限,实际装运货物的日期是2008年10月10日。根据《UCP600》规定,受益人应在()前向银行交单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受益人提交给银行的必须是全套的正本运输单据。
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出口商来银行交单时需要提交()。
如果信用证单据中包含正本海运提单且未规定交单期限,则认为在装运日后()天内向银行交单有效,但不能迟于信用证有效期。
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寄单时,客户应向银行递交正本信用证及其修改。
信用证规定适用“UCP600”,其最后装船期及有效期为8月31日。信用证对应的货物实际于7月初装船,提单日期为7月6日,受益人于7月29日向银行交单议付,银行可以拒绝接受。
若预支信用证的受益人不按信用证规定正常装运或不向预支银行交单,则预支银行应向()提出还款要求。
出口信用证的主要功能是提供结算服务,在出口商交单时,建设银行也可视情况为其办理()。
()是指出口商在提供货运单据之前,凭供货合同和国外银行开来的以自己为受益人的正本信用证向银行申请的短期贷款。
信用证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不须提供商务合同正本。
假如在一笔交易中,提单日期为2009年7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为2009年8月15日。按《UCP600》,受益人最迟向银行交单的期限为()。
提单日期为7月15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8月15日,按CUP500规定,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为()
信用证的受益人交单时只能把单据提交给通知行
受益人交单给指定银行向其办理结算时,根据信用证的付款性质可分为()
在交单时,正本的复印件可以作为duplicate copy使用。
根据UCP600,开证行在信用证规定了指定的兑付银行时,受益人只能向指定银行交单。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7月20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8月15日,没有规定交单期,按UCP600规定,受益人获得B/L日期7月18日,则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为( )。
一份CIF合同下,合同与信用证均没有规定投保何种险别,交单时保险单上反映出投保了平安险,该出口商品为易碎品,因此,( )。
一份CIF合同,合同与信用证均没有规定投保何种险别,交单时保险单上反映出投保了平安险,该出口商品为易碎品,而其他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因此( )。
有时,进口方为了督促出口方履行通知的义务,以防止出现装运和投保在时间上的脱节,就在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在交单时提交装运通知的副本作为()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7月20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8月15日,没有规定交单期,按UCP600规定,受益人获得B/L日期7月18日,则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为()。
受益人交单议付有效期受三个期限的制约:即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又必须在交单期限内,还必须在UCP600规定的装运日后20天之内,超过其中一个期限,银行将会拒收。()
根据最新的运营系列反洗钱作业相关规定,银保渠道单个保险合同应交纳的所有保费在()的,需在投保时提交投保人、被保人及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否则交单时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