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1年5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为()
一份信用证规定有效期为2008年11月15日,装运期为2008年10月,未规定装运日后交单的特定期限,实际装运货物的日期是2008年10月10日。根据《UCP600》规定,受益人应在()前向银行交单
信用证的修改内容如为付款期限延长的,付款期限自货物装运日后起算最长不得超过()。
信用证如果没有规定最迟交单日,应理解为从装运日起()日内交单
如果信用证单据中包含正本海运提单且未规定交单期限,则认为在装运日后()天内向银行交单有效,但不能迟于信用证有效期。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的特定期限,则提单的提交不得超过装运日后21个营业日。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9年1月30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最迟装运期为()。
若信用证未规定运输单据提交的特定期限,则银行一般认为提交单据的最后期限为装运日期后的()
根据《UCP600》的规定,如信用证条款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运”时,应理解为()。
根据《UCP6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分批装运与转运,应理解为不允许分批装运与转运。
信用证规定装运期限为5月份,没有规定交单期,有效期为6月15日,出口公司装船后,提单签发日为5月8日,出口人应于()前(包括当日)去交单,若提单日期为5月28日,则应于()日前去银行交单
信用证规定有效期1999年11月30日,而没有规定装运期,则可理解为()。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凡用于规定最早和最迟装运日期的"装运"一词,可理解为()。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16年4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为
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期为7月15日,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为8月15日,交单期限为装运日后的15天,如果信用证要求卖方提交保险单,则保险单的出单日期可以为( )。
根据UCP600,如果开证行发出的一份信用证修改通知中修改了装运期限和付款期限,出口人可以仅接受装运期限的修改,而拒绝付款期限的修改。
根据UCP600, 如果开证行发出的一份信用证修改通知中将最迟装运期限延后1个月,将付款期限由即期改成远期见票后30天付款,出口人应该接受装运期限的修改,而拒绝付款期限的修改。
信用证列有“到期日”,而未列有“最迟装运日”,则应被理解为“双到期”,即最迟装运日期与到期日为同一天。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13年1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日,则可以理解为()。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规定立即装运,开来信用证的装运期规定为“尽速”装运,则该装运期应该理解为( )。
如果信用证修改通知中将装运期和提单内容进行了修改,那么出口方可以接受装运期部分的修改,而拒绝接受提单内容的修改。( )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凡用于规定最早与最迟装运日期的“装运”一词,可理解为()。
A公司出口货物1000公吨,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的上海、大连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不同的装运时间,最后一起运往伦敦。卖方的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分批装运?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如果信用证的装运日期使用了“BEGINNING”,则理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