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罚款全部纳入()。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罚款。
两家不同企业的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楣撞。甲车车辆损失7000元,乙车车辆损失6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事故责任免赔率为5%。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是足额投保。保险人应赔偿甲车(),赔偿乙车()(都不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2000元)。
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甲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元。甲车在行驶中与乙车相撞,甲车车辆损失8000元,车上货物损失20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6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乙两车负同等责任,则保险人的赔款为()元。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一种(),一般根据车辆种类、使用性质按投保人选择的赔偿限额档次从费率表中查出其保险费收费标准。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在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中,各家保险公司在假设无他保情况下,按单独应负的赔偿责任限额占各家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值和的比例分摊损失金额的方式是限额责任分摊。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获得赔偿达到保险责任限额后,保险合同随即解除。
机动车所有人、治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交通部分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罚款。
在我国只有同时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才可投保的附加险是()。
在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中,各家保险公司在假设无他保情况下,按单独应付的赔偿责任限额占各家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值和的比例分摊损失金额的方式是(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交通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罚款。
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重复保险下获得额外利益,可以采取一定的方法在投保人之间进行分摊损失,其中责任限额制是指()。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
若某汽车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10万元、25万元。在不考虑交强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按保单位约定第一次赔偿10万元后,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
甲、乙两车车主均于2007年11月28日分别向X、Y两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甲车为一辆4座小轿车,乙车为货车。甲车车主另向X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10万元。乙车未买机动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甲车在一次行驶中与乙车相撞,并引起火灾,甲车全部烧毁,损失金额为20万元,无残值;甲车上1位乘客和司机丙某受伤支付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倍罚款
甲、乙两车均在 2012年 8月 18日 分别向X、Y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甲车同时还向X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投保,保险金额为3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5万元。在保险期间内,甲车在行驶中与乙车相撞,并引起火灾,甲车和乙车都被烧毁。甲车损失12万元,残值5000元,甲车司机受伤,产生医疗费用9000元;乙车损失8万元,残值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