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额度,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A.A.2000元 B.B.4000元 C.C.5000元 D.D.8000元

时间:2024-03-01 10: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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