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新加坡人,乙是巴西人,是夫妻,一直长期在泰国工作并有惯常居所,至2002年1月甲乙二人到我国某高校任教,2003年2月因感情不和,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应适用的法律是( )。

时间:2022-11-12 07: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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