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7月10日,甲公司就其所欠乙公司购货款700万元与乙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根据重组协议约定,甲公司以其产品抵偿全部债务。当日,甲公司抵债产品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市场价格(不含增值税税额)为500万元,产品已发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增值税税额不单独结算。甲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为()万元。

A.200 B.215 C.115 D.165

时间:2023-08-26 12: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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