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0。但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

A.3个月;6个月 B.6个月;9个月 C.1年;1年 D.2年;1年

时间:2024-05-14 16: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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