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于2008年7月1日以50 000元的价格购入一项摊销期限为5年的专利权,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2009年7月1日,甲企业将其转让,取得转让收入60 000元,交纳营业税3 000元。则转让该项专利权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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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31 06: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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