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24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外购原材料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0.17万元,将其全部领用生产免税甲产品,销售免税甲产品取得销售收入25万元;外购原材料B,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万元,将其全部领用生产免税乙产品和应税丙产品,销售免税乙产品取得销售收入30万元,销售应税丙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70万元;外购原材料C,取得普通发票,支付价税合计金额9万元。甲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 )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一定期间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该期间是()。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可以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或者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2月外购原材料X,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0.17万元,将其全部领用生产免税甲产品,销售免税甲产品取得销售收入25万元;外购原材料Y,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万元,将其全部领用生产免税乙产品和应税丙产品,销售免税乙产品取得销售收入30万元,销售应税丙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70万元;外购原材料Z,取得普通发票,支付价税合计金额9万元。甲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但放弃免税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审请免税,该期限为()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非“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但放弃免税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审请免税,该期限不为()。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但放弃免税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审请免税,该期限为42个月。()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但放弃免税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审请免税,该期限为36个月。()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但放弃免税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审请免税,该期限为48个月。()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有关规定缴外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权,放弃免税、减税后,法定期限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该法定期限是()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