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相符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元包干使用。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十年。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可以按最多不得超过()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核定。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实务(2009版)(暂行),对于在城镇已暂住满()年的农村居民,死亡补偿费可以按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伤者因伤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赔偿护理费,除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护理人员人数原则上为();在死亡案件中,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可以予以赔偿,但人数不得超过()。
《广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条例》规定,由人民政府指定调处机构办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调处机构申请调解。
某律师事务所雇员律师甲每月工资5000元,同时与单位签订分成协议,每笔案件按收入的30%取得分成收入,2014年2月该律师成功办理了一个案件取得收入50000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支付的相关交通费、资料费等办案费用为其分成收入的35%。计算2014年2月甲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元。
对于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下列人员中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是()
省纪委《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一般按案件挽回或者减少经济损失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以内掌握,最多不超过()元。
某局工作人员齐某到海南省三亚市参加全国相关业务博览会,会期5天。会议结束后,齐某在三亚游览了2天。返回徐州后,齐某将与会议相关的费用在财务报销,并按往返7天时间领取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在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死者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天数标准为()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按专业注册,没人最多申请()专业注册。
对于有人员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应当召集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民警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集体研究。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现行计算基数为900元。计算比例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对上级妇联交办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要在()内调处结束,并上报结果。
在清朝,调处可以根据主体的不同分为三类,其中由负责审理案件的地方官员主持的调处,被称为官方调处。
下列发生在清朝的案件不可以调处结案的是?
根据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除道路交通、火灾和水上交通事故之外的其他事故,人员失踪超过天的,可以按照死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
交通警察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门对于死亡的统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般国际标准为30天,大约80%的国家采用此标准,中国和意大利为6天。()
1998年7月31日,某货运公司与保险公司订立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对象为货运公司所雇用的全部驾驶员,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是60个月工资,永久性伤残赔偿限额为72个月工资(每人每月工资按1500元计算)。保险期限自1998年8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1999年7月28日,货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车途中出事,造成车辆损坏、货物损失、王某本人受伤及乘坐在驾驶室内的另一名驾驶员张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查勘认定,王某违规操作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9条,王某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解处理,根据《办法》规定由货运公司赔偿王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8级伤残生活补助费共计37027元;由货运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家属72000元,作为张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之后,货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金额127027元(其中张某死亡金额90000元,王某伤残37027元)。保险公司在审理案件时,获知并查实货运公司曾在另一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承运货物保险等,并从该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包括张某死亡、王某伤残的上述交警部门调解处理认定的全部赔款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货运公司不服,于1999年12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及利息、诉讼费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 交纳;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票据。对外来公务活动人员交纳的交通费由后勤服务中心依据“派车单”按“10元/人/次”收取,工作期间用车按“10元/人/天”收取,及时出具收款凭证,并加强收取费用管理,做好台账登记,于每月底将所收费用款项交会计财务科冲减 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