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以一并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甲公司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营业税餐饮服务,自2012年12月开始试点营业税改增值税,期初有留抵税额20万元,当月餐饮服务确认的销项税额为12万元,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金额为5万元,则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不正确是()
某公司(一般纳税人)2012年6月发出一批材料委托甲企业加工,6月份加工完毕并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金13.4万元,另委托其他企业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运费发票注明运费1.2万元。7月份将加工收回货物制成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账面成本80万元(无同类产品售价),9月份支付加工费及税款(假设该公司6月至8月没有其他销售业务),该公司下列税务处理正确的有()
甲上市公司(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12月甲公司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其2012年10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以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发出一批A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产品。A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8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费9万元和增值税1.53万元,另支付运杂费2万元。则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入账价值为()。
除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甲上市公司(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12月甲公司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自某个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的增值税发票包括()。
A公司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营业税餐饮服务,2014年12月当月餐饮服务确认的销项税额为20万元,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金额为4万元,则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为扩大生产,甲公司于2013年3月购入一台需安装的A生产经营用设备,买价为2300万元,增值税为391万元,支付运输费5万元(未取得专用发票)。甲公司安装该设备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福利费分别为160万元和27.2万元,另外领用自产产品一批,账面价值为300万元,计税价格为350万元,该产品为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10%。则甲公司取得A生产经营用设备的入账价值为()。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发出一批A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产品。A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8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9万元和增值税1.53万元,另支付运杂费2万元。则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人账价值为()。
增值税纳税人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对A商品销售实行"三包"政策,即甲公司所售货物在3个月内提供免费退换货及质量维修服务。根据以往经验,预计退货部分占销售数量的2%,预计发生修理费用为当期销售收入的5%,预计换货部分占销售数量的10%。2012年12月甲公司销售A商品100件,每件售价(不含增值税)10万元,每件成本为8万元,2012年12月未发生退换货与维修费用,甲公司2012年12月针对上述业务表述中正确的有()。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为扩大生产,甲公司于2013年3月购入一台需安装的A生产经营用设备,买价为2300万元,增值税为391万元,支付运输费5万元(未取得专用发票)。甲公司安装该设备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福利费分别为160万元和27.2万元,另外领用自产产品一批,账面价值为300万元,计税价格为350万元,该产品为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10%。则甲公司取得A生产经营用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税率25%,2011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于2012年4月30日经批准对外报出,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2年4月30日完成。该公司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后,不再作其他分配。自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财务报表公布日之前发生如下事项。 ()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发出一批A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产品。A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8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9万元和增值税1.53万元,另支付运杂费2万元。则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人账价值为()。
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判断对错
黄河公司为一制造型企业,该公司2012年3月购入一台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购买价为1500万元,增值税为255万元。公司安装该设备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福利费分别为160万元和27.2万元,另外领用自产产品一批,账面价值为300万元,计税价格为350万元,该产品为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10%。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该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考虑除增值税、消费税以外的
2、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甲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210万元,支付加工费6万元,增值税0.78万元、消费税24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收回该半成品的入账价值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