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规定,()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 )登记。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申请更正登记。”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时,一般以()为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为准。
异议登记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计入登记簿中,其法律效力是使登记簿所记载权利失去推定的效力。()
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
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根据规定,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一定时间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该一定时间是()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发生物权效力。()
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房地产权利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办理()。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民法典赋予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一旦发生登记错误,相对人因信赖登记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法律就会牺牲权利人的利益而优先保护相对人的交易安全,从而给权利人带来损失。因此,在发生登记错误的情况下,权利人要尽快办理更正登记;在办理更正登记前,为了防止登记名义人处分房屋,最好还要先办理异议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口头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为准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