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新模式”客户范围,是指批发业客户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亿元人民币,非批发业客户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亿元人民币。
对限制类客户如上年末有融资余额,则将测算的新年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上年末融资风险总量进行比较,以()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授信审批部门综合考虑核心客户行业类别、行业景气度、行业结算特点、业务发展需求、客户性质、客户行业地位、销售规模、客户行业资信、目标市场份额、是否在华夏银行有授信等因素核定核心客户交易额度,交易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核心客户上年销售收入或采购支出的()。
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后,客户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
中小企业Ⅰ类客户单一授信总量限制额不超过()
以保证担保方式核定授信额度的。小企业客户授信额度不超过保证人担保额度。对采用保证担保方式,以及抵(质)押与保证担保组合方式的小企业,客户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客户授信月份之前12个月销售归行额的()。
二级分行辖属机构和青岛直属机构应根据新模式客户发展状况设立专职或兼职预警人员,负责辖内中小企业授后预警工作,新模式授信客户超过()户的,应设立专职预警人员。
小企业授信额度原则上按照客户(),并结合销售收入归行额和实际信用需求核定。
新建立授信关系的小企业客户在我行申请授信,以及现有授信客户申请增加授信总量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时,由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原则上不得超过农业银行拟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的()。
中小企业新模式下,对不符合授信标准进行例外审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分行新模式下授信余额的()。
客户上年度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已到期,但本年度新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尚未审定的,可继续延用原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包括公开授信),但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
对没有或无法获取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核定,集团整体最高授信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在各金融机构信用总额或其销售收入的(),最高不超过在各金融机构信用总额的70%。
集团客户预留额度应根据集团客户整体及各成员企业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因素核定,预留额度不应超过集团客户各成员企业商业性非专项授信额度总和的()
为核心客户核定的交易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核心客户上年销售收入或采购支出的()。
在核定授信额度时,小型企业客户他行用信的加权信用风险值与我行授信额度之和不超过()万元,微型企业客户他行用信的加权风险值与我行授信额度之和不超过()万元.
根据《华夏银行物流金融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中,未纳入总行确定名单的供货商,由分行或授信审批办公室对供货商开办该业务进行额度核定。额度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供货商上年度销售收入的()
测算小企业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后,应根据客户的年度销售收入、竞争力、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自筹资金情况,以及所处行业景气度等因素综合测算客户的实际信用需求,结合客户还款能力,核定客户实际授信额度。实际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理论值,同时不得超过授信月份之前()个月销售收入的()(经营不满1年的新建企业除外)
中型授信客户是指我行信贷工厂新模式标准上限(批发零售行业企业年销售收入()亿元、非批发零售行业企业年销售收入()以上、年销售收入()亿元(含)以下的公司金融客户。
中国银行给予Ⅰ类客户的信用授信用于叙做高风险产品的总量不得超过其年销售收入的()。
对同时满足下列哪些条件的一般企业可按照不超过上年度销售收入的15%直接核定特别授信额度,该特别授信额度只能用于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
综合考虑客户经营规模、营运资金循环周期等因素,短期融资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度销售收入的40%,最高不超过50%()
除主动授信客户及采用模式一管理的客户外,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其中在建工程抵押率不超过()
对没有或无法获取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核定,集团整体最高授信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在各金融机构信用总额或其销售收入的(),最高不超过在各金融机构信用总额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