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被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回其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的由()机构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时,应当对材料的()进行审核,并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申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增加“()”。
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设立的道路客货运输分公司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作为在分公司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及配发《道路运输证》的依据。()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扩大经营范围的许可决定后,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原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并寄送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线路许可时,应当定期公布()。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后()目内,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客运线路标志牌,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从事包车道路旅客运输过程中,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应当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客运班线经营资格是无形资产,因此可以转让班线运输经营资格。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和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统一制定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属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
国际道路运输企业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日告知原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
道路货物运输运输经营者可以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件,实行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的新 所有人应当凭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经营行政许可或配发《道路运输证》。
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