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向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供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气瓶仓库超量存放充气气瓶,向未取得有关证件、检验标志的车辆充装车用燃气,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用气设备供气,()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抵押、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 B.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气,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C.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指定的服务 D.未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时间:2023-08-13 09: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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