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法学史中,有一个流派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条件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的法学流派,这一流派还认为法应体现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主张加强社会福利立法,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形式,它是()
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涉外案件应当适用和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法律。
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这种法律解释方法属于()。
著名法学家江平认为:“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司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人文主义在中国的复兴。”那么应当怎样来理解和认识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呢?()
孟德斯鸠认为,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执政;专制政体是按一个人的意志行使权力。他主张实行的政体是()
根据法律调解对国家的不同,孟德斯鸠进一步将法区分为四种主要的类别,他认为,()是协调统治者与神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
()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在18世纪结束以前,英国已经建立了内阁制,君主只能通过大臣来统治。而大巨是议会成员并对议会负责的,突出强调了议会和行政的联系,这与孟德斯鸠的原理是相反的。与之相反的“孟德斯鸠的原理”在美国政治制度中体现为()。
孟德斯鸠曾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这一观点体现的主要思想主张是()。
员工福利制度的概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来界定。广义的员工福利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下,以其自身的支付能力为依托,依法或者自主选择,为员工提供的用以增进其本人和家庭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的各类非工资的报酬与服务安排的组织体系,它包括法定福利和非法定福利。
对异常思维、情感、行为等进行描述、命名、归类等,并研究精神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与深层心理活动等的关系()
孟德斯鸠在其“法的精神”理论中认为,法律必须反映和表现的关系有()。
著名法学家江平认为:“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私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人文主义在中国的复兴。”那么应当怎样来理解和认识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呢?()
合规文化是指银行机构为避免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地建立起一种普遍意识、道德标准和价值取向,以从精神方面确保其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始终符合法律法规、自律组织约定以及内部规章的要求。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说:“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这一观点的积极意义在于说明
在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时,应按照有关法律的原则与精神来判断基金从业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
一、简答题(20*3) 1、从大陆法系历史来看,早期法典时代的主要法律渊源和辅助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时代 2.2.3) 2、面对经验性的法律移植研究,典型的法律移植叙事方法有哪些?(法律移植 5.3.1) 3、就法律解释的目标争议所体现的比较法问题而言,普遍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基本主张是什么?(法律解释 6.1.5)
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通常情况下,适用()。
既从公民的角度,也从公司或企业法人的角度明确了维护与保障民事权益总精神的法律是( )。
“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
【单选题】“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是探讨法律价值正当性的最早主张,它出自()的著作《政治学》。
12、主张财产保险利益的主体可以是所有者,也可以是基于法律关系产生的管理者、抵押权者等的学说是()
(论述题)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美国政治体制的权力制衡关系?(6分) (2)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法国1875年宪法是如何体现分权与制衡?(4分) (3)材料二中《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如何规定立法、行政与司法权的?与欧美政体比较,它们的本质是否一致?为什么?(6分) 材料一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国家的行政权力;(三)司法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材料二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35、里斯(Reese,1913-),主持编纂《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提出最密切联系说,主张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与国际私法案件中具体问题联系的密切程度决定其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