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情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哪些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情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订约责任。
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包括()。
《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双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三,有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体现了合同订立时应遵循的( )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情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了()情况外,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包括()。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 ④无权代理 ⑤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的类型之一,其中,"恶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谈判意图,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我国《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A.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