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项物品主要指印章、钥匙、假币等视同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的物品。
二级行会计主管行长应()组织并参加所属网点及所辖分理处业务骨干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总分核对工作。包括对柜员尾箱(含寄库)、99尾箱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代保管物品、抵质押品、贵金属、假币、票样、会计核算印章等全部尾箱内实物和自助设备钞箱进行盘点与核实。
金融机构应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假币没收,由网点()以上持有“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书”柜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填写《假币收缴凭证》,登记假币收缴登记簿,及时上交联社营业部,营业部接到网点上交的假币及时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双方在系统相应做假币上缴和入库处理。
假币上缴包括出库上缴、上缴入库和实物与“1159假币收缴统计查询”核对三项内容。
柜员收缴的假币必须及时全部入库房,选择0624打印记账凭证,并在记账凭证入库柜员处签字,()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实物出入库登记簿。()
重要空白凭证(含视同)管理应符合(),以及非综合业务系统重要空白凭证登记入库管理,并建立使用销号制度。
临柜柜员没收假币时,必须使用“2314假币没收登记”交易进行假币登记,联机打印假币收缴凭证及凭条,同时更新表外账,日终时,该笔交易应()
邮政储蓄网点应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视同现金独立管理。
柜员收缴的假币入库后,发现是真币或在办理出库上缴及上缴人行时被确认是真币,实物由()等额兑换真币,通过()原收缴登记网点,由收缴登记网点柜员使用“2315假币出入库”交易冲销,退还客户。
现假币应予以没收,并当客户面在假币正、背面加盖蓝色“假币”戳记和经办员章,开具“假币收缴凭证证明”,并登记(),已没收假币应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柜员收缴的假币入库后,发现是真币或在办理出库上缴及上缴人行时被确认是真币,实物由发现网点等额兑换真币,通过划账退回原收缴登记网点,由收缴登记网点柜员使用“2315假币出入库”交易冲销,退还客户。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由()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根据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判定为金融机构付出假币,有假币实物的,应有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予以()赔付。
各营业网点应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保管,并实行账实分管,假币实物的保管人员与《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保管人员可以互相兼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港币、澳门元和新台币视同外币进行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假币实物入库(柜,箱)专人管理,确保账实相符()
对收缴的假币实物在解缴人民银行前应专人专夹保管,视同现金入库(箱)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等原则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管理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不需要进行单独管理,但应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账实分管,确保账实相符()
对收缴的假币实物应及时交至网点指定人员,按月打印《假币收缴明细清单》后与收缴的假币一并入保险柜进行专夹单独保管。假币实物应与《假币收缴明细清单》进行勾对,确保一致。()
《假币收缴凭证》《假币收缴上报清单》《货币真伪鉴定书》《假人民币没收收据》《收缴假币登记簿报表》等假币收缴凭证应按年装订,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
查询人如委托第三方代理查询,代理查询人除携带有效证件、假币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有效合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