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的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期间生产的在用汽车,应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烟度值应不大于()Rb。
自《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实施之日起,全国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监控,采用()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对于装配点燃式四冲程汽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00kg,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在用汽车,CO排放高怠速限值为()(2002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N1类车辆)。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规定,对在用车排放监控测量的方法有()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规定,在海拔1000米以下的地区,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应不大于()(波许单位),适用于1995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在用汽车。
按GB18285-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下列错误的是:()
对于装配点燃式四冲程汽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00kg,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在用汽车,CO排放怠速限值为()(2001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M1类车辆)。
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自由加速排气污染物限值为()(2001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在用车)。
自2001年10月1日起至《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实施之日生产的汽车,应按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自然吸气式发动机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应≤()m-1。
GB18285—2005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汽车,不适用于在用汽车。
按《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的规定,自1995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按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烟度值应不大于()Rb。
GB3847—2005标准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该标准实施之日生产的涡轮增压式在用汽车进行自由加速排放试验时,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应大于()。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汽车,不包括在用汽车。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规定: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在用轻型汽油车(≤6人座)的高怠速HC排放限值为()×10-6(体积分数),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在用轻型汽车的怠速HC排放限值为()×10-6(体积分数),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重型汽车的高怠速CO排放限值为()%(体积分数),2004年9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重型汽车的低怠速CO排放限值为()%(体积分数)。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规定,对于同一车型的在用汽车实施排放监控定期检测时,可以采用二种或二种以上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
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规定,对在用汽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时应进行过量空气系数测定。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规定,在机动车保有量大、污染严重的地区,可采用简易工况法实施在用汽车排放监控。
对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的排气污染物进行简易工况法检验,目前使用最多的是()。
对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实施双怠速法监测时,其监测顺序为()。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规定,2001年10月1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滤纸烟度法适用于装有柴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km/h的汽车。
GB18285—2005规定的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监控采用的测试方法有()。
国产四冲程发动机在海拔1000米以下,碳氢化合物的排放量应不大于(),适用于1995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在用车。
自2001年10月1日起至《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实施之日生产的汽车,应按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自然吸气式发动机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应≤()m<sup>-1</sup>
自2005年7月21日我国实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由1:8.2765变为2013年7月26日的1:6.1720,这表明人民币对美元已经较大幅度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