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办理汇入汇款业务时,若境外机构属于加入FATF的国家(地区),或虽未加入但承诺严格执行FATF有关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标准的国家(地区),则银行()
在办理汇入汇款业务时,银行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的任何一项缺失,若境外机构属于加入FATE的国家(地区),或虽未加入但承诺严格执行FATE有关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标准的国家(地区),银行()。
代理机构应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存代理国际汇款业务交易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
金融机构办理国际业务反洗钱,应做到()。
在办理协助行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冻结存款、汇款业务时,应特别注意行政机关出具《冻结通知书》上的冻结期限不能超过()。
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核对并登记。
在办理汇入汇款业务时.银行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的任何一项缺失,若境外机构属于加.FATF’的国家(地区),或虽未加入但承诺严格执行FATF有关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标准的国家(地区),银行()。
银行在办理汇入汇款业务时,若境外机构属于加入FATF的国家(地区),或虽未加入但承诺严格执行FATF有关反洗钱及反恐怖融投资标准的国家(地区),则银行()
完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和公安司法机关调查代理机构应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存代理国际汇款业务交易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并对涉及代理国际汇款业务的交易记录独立标识、分类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年。
根据《进一步加强中国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若干要求》,各级机构应密切关注以下易被利用为洗钱工具的银行产品或业务环节:()。 (1)大额现金交易 (2)存款、汇款 (3)空壳公司发生的大额交易 (4)保管箱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应当依照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
加强反洗钱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竞争的前提条件。反洗钱是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金融机构国际化战略的必需要求,只有符合国际标准的金融机构才能“走出去”。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中,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以上的跨境交易。
办理西联汇款业务,要加强对西联汇款交易的分析,注意了解有关的客户情况和交易资金的()等情况。对达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要按照反洗钱数据报告要求及时进行报告。
()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根据反洗钱业务规定,所有国际汇出汇款必须录入汇款人的()否则可能发生国外查询和查询费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跨境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当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金额达到单笔()人民币或外币等值()美元以上时,应完整登记汇款的交易信息,并通过核对身份证件等方式,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A机构是一家提供货币兑换、跨境汇款服务的境外非金融机构,以下我国金融机构对其开展的反洗钱工作中错误的是:()。
针对跨境汇款业务全流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的要求,当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金额达到单笔人民币()或者外币等值()美元以上时,金融机构应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完整地登记相关汇款交易信息。
未开立代理国际汇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如开展此项业务,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建立本机构代理国际汇款业务的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并在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开办()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根据《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要求,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一个《规定》、两个《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反洗钱的相关义务,主要包括:()
跨境人民币来账对接反洗钱敏感名单监测系统后,各业务归属机构每日均需安排专人检查“TAY90跨境金融制裁登记簿查询”中的“疑似”业务,及时处理()
各支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管理员应在每日上午12:00前调用“8543国际收支数据查询”交易查询、打印本机构前一日所有国际收支数据(包括柜台和电子渠道),再调用“9018日志文件查询”交易,输入境外电汇、环球汇票签发、西联发汇、汇入汇款、西联收汇、环球汇票退汇等跨境、境内资金划付业务交易码,查询本机构前一日资金划付交易,并与本机构前一日发生的国际收支数据明细进行勾对()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研究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则和政策、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组织开展反洗钱从业人员培训、承办反洗钱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