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一季度,上海签订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金额中,实际到位金额占比为:
2007年2月1日,家住青岛市的王某第一次工作就与上海市的甲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日工资5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且王某不得要求甲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甲公司安排王某在南京市的服装加工厂上班,另查王某的户籍所在地为邯郸市。甲公司自2008年5月开始拖欠王某工资。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安排王某加班,亦未支付加班费。2009年8月1日,王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要求:
2009年9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一项安装劳务合同,预计2010年12月31日完工;合同总金额为800万元,预计总成本为500万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该公司实际发生成本150万元,预计还将发生成本350万元。假定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完工进度。2009年度对该项合同确认的收入为()万元。
2012年第一季度,与上海市签订外商直接投资合同的金额比重达5.5%以上的国家(地区)个数为:
2010年9月,上海市第二产业签订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项目中平均每个项目大约吸收合同外资金额( )万美元。
2012年第一季度,与上海签订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金额不足1亿美元的国家(地区),其合同金额总占比为:
S有限责任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确定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20×7年1月2日,S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外商投入的外币资本400000欧元,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欧元=10元人民币。中外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中约定汇率为:1欧元=9.8元人民币。当月的平均汇率为1欧元=11元人民币。要求:
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15%税率,2009年适用税率为()。
王某于2006年8月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寿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18周岁的儿子王小某,受益人为王某和其妻何某。至2009年8月,王某已支付了3年的保险费。 假使王某与甲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王小某曾患白血病的事实,2009年9月20日,王小某因白血病住院医治,2009年9月24日王某向甲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2009年9月25日,甲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则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2010年9月,上海市第二产业吸收合同外资金额占签订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金额的比重约为( )。
2009年1月,W省A县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了该县城的一块5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完成了土地征收、交纳土地出让金.前期开发等项工作,共计投资500万元。2009年3月,后因转向其他投资,将该项目以1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公司。2011年3月,乙公司按照原批准用途建成商品房,并对外出售。甲公司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该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交纳土地增值税申报。
我某公司和外商签订DAP出口合同,合同规定2018年9月10日前到达目的地,但货物于9月15日才抵达目的地。因为根据INCOTERMS®2010,DAP合同属于到达合同,所以我公司应承担逾期到达的责任。
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8年1月开发一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小区,项目总投资为3000万元,并以出让方式取得了该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2008年6月,经招标,分别与B监理公司、C施工企业签订了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其中建设工期为一年半,施工工程合同价为1800万元。2008年4月,正式开工建设。2009年9月,乙公司完成该小区开发,并通过综合验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印花税,在1994年以后新签订购销合同的,应()。
根据下列资料。回答下列各题。 2011年前三季度.上海市签订外商独资合同项目2419项,比上年同期增长0.7%,占全市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项目的88.1%;中外合资合同项目312项,增长5.4%。签订外商独资合同金额122.25亿美元.同比增长32%,占全市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金额的78.9%;中外合资合同金额16.46亿美元,下降11.9%,占10.62%。前三季度本市签订中外合作合同项目仅为11项,同比下降8.3%.占0.4%.但签约中外合作合同金额为14.32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倍。前三季度,按产业分类,本市第二产业签订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项目193个,比上年同期下降28.8%:吸收合同外资金额20.85亿美元,增长1.1%。第三产业签订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项目2545个,增长4.7%;吸收合同外资金额133.75亿美元,增长44%,占全市的86.4%。 2010年前三季度,上海市的外商独资合同项目共有()项。
对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起,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其追加投资应符合的条件有()。
甲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新研发一个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9年4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2009年4月20日,甲公司按照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 2009年8月,该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损失重大。 2009年9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将甲公司出现重大损失的信息泄露给其朋友王某,王某据此信息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全部抛售。2009年9月3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09年10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甲公司监事会自收到郑某的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郑某于2009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行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董事陈某是否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2009年7月31日,陈先生与某银行订立了购买某款理财产品的合同。合同中约定“投资者不能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且用黑体字标示。该银行理财师小张在合同签订前就提醒陈先生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有关提前赎回的条款,但陈先生并未阅读。2009年11月9日,陈先生提出赎回该理财产品,被银行拒绝。陈先生到法院起诉该银行,该银行理财师小张以及陈先生在法庭上分别提出了如下观点,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07年2月1日,家住青岛市的王某第一次工作就与上海市的甲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日工资5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且王某不得要求甲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甲公司安排王某在南京市的服装加工厂上班,另查王某的户籍所在地为邯郸市。甲公司自2008年5月开始拖欠王某工资。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安排王某加班,亦未支付加班费。2009年8月1日,王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统计局发布信息显示,2010年9月上海市签订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项目295项,比上年同月增长4.6%;签订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金额13.19亿美元,增长19.8%;实际到位金额9.44亿美元,增长3.5%,增幅实现年内连续第9个月正增长。一个显著的特点是第三产业对外资的吸引力特别大。2010年9月,上海市第二产业签订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项目22个,比上年同月下降31.3%;吸收合同外资金额1.13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