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票据的背书不连续,付款人也不得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转让的背书人,依次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
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关于对票据背书连续性的审查,以下哪一项应当是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
转账银行本票背书应连续,背书人签章应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粘单上的(),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以背书转让取得的票据,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付粘单。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该记载人是()。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需要有连续性,以下不可能为第一次背书人的是()。
根据票据背书的连续性要求,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是( )。
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
依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票据法》规定,背书连续性是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法定证明方式,也是唯一的证明方式。
票据背书连续,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
票据的背书转让必须连续,票据背书栏填满,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使用粘单的票据应按规定在粘接处进行粘单,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出票人须在制票后将票据交付票载的收款人,以后的受让人则必须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权利,以防假伪。这主要体现了()。
支票背面的第一手背书人是票面的(),第二手背书人是第一手被背书人。
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字样,其后手再行使上述行为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该第一记载人是()。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票据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被背书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不具有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