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仅对其自己履行运输区段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而对由区段承运人履行的运输不负责任。
在多式联运中,()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能够确定,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该区段的有关法律。
两个以上承担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责任。
根据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规定,如果不知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的运输区段,因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20条规定“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此规定,托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基于()。
一次多式联运中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区段经判定为在海上运输期间造成,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的规定确定。
在网状责任制下,各运输区段适用的责任原则按适用于()的法律予以确定,对不能判定发生在哪一运输区段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按适用于()的法律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责任。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对货方和承运人的权益做了较为公平合理的调整,该公约又称为()。
()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区段负责。
多式联运中实际承运人对自己运输区段承担责任。
在海上多式联运中,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间的责任分担制度采用分段责任制,对于货物在实际承运人掌握下造成的损失().
根据运输条款的不同,港站经营人的委托人可能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区段承运人、货运代理、货主等。它与国际多式联运营人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
在多式联运经营中各区段适用的责任按该区段的法律予以确定的赔偿责任形式称为()。
国际多式联运分包商(subcontractors)是指受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委托,为其提供国际多式联运运作资源保障的下线企业,仅限于区段承运人、场站经营人、运输中间商等。()
我国合同法规定,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的约定不影响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的损害承担()。
在多式联运下,()。Ⅰ.所有运输事宜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办理;Ⅱ.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Ⅲ.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Ⅳ.每一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对本区段的货物运输负责。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合同约定的全部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除了对自己及自己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外,对托运人、收货人等在内的货方而言,还必须对区段承运人及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行为负连带责任,但可以向其追偿。()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条例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并且,承运人应对全程负责,承运人之间负有连带责任。
按照我国的《海商法》,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如果能确定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则适用该区段的有关法律规定,即实行统一责任制。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合同约定的全部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除了对自己及自己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外,对托运人、收货人等在内的货方而言,还必须对区段承运人及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行为负连带责任,但可以向其追偿。()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按照我国的《海商法》,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如果能确定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则适用该区段的有关法律规定,即实行统一责任制。()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
依照我国的《海商法》,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制,如果能确定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则适合《海牙-维斯比规则》第105条,也即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