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6年5月23日对某一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李某于同年6月30日补充提交对比文件2和该公知常识的证据,认为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该公知常识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 对于李某提出的所有理由和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均应当予以考虑 B . 对于李某2006年6月30日补充的证据和增加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均不予考虑 C . 对于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D . 对于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该公知常识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予以考虑

时间:2022-09-16 19:27:58 所属题库:专利代理人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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