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犬只()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防疫、检疫等相关手续,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销售列入本市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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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07 14: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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