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监管按照()的原则审慎确定,实行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属地实施。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风险评级或分类监管2级(不含)以下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联合社风险评级或分类监管B级(含)以下的即可认定为特别监管金融机构。
被特别监管机构达到解除条件的,无须验收即可发出《解除特别监管通知书》。
被特别监管机构存在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相关情况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报经()批准后,采取相关监管强制措施。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即可认定为特别监管金融机构。
特别监管是指根据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及风险程度,通过定量与定性结合进行评价分析,对存在经营管理不善、风险严重等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的诫勉性监管措施。
对新增不良贷款,特别是当年形成的不良贷款,监管机构应直接或责成被监测机构逐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被监测机构要予以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结果报当地监管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因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责令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特别监管措施。
特别监管的解除以()为条件,具体解除条件应在做出特别监管决定时予以设定。
不良资产余额或不良贷款占比连续三个月高于上年末水平可认定为特别监管金融机构。()
山东银监局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分局建立特别监管档案,将其纳入机构档案管理。
根据《山东银监局金融机构特别监管暂行办法》,特别监管金融机构认定后,由认定机构向其发出“特别监管通知书”,告知其()等,并抄送其管辖行或当地政府。
依据《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监管办法》,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认定为特别监管机构()。
下列不属于对外资银行营业机构特别监管措施的是()
依据《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监管办法》,对被特别监管的金融机构,可视不同情况有选择地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省局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局对银行机构实施特别监管。
下列属于对外资银行营业机构特别监管措施的是()
根据《山东银监局金融机构特别监管暂行办法》,山东银监局和各银监分局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特别监管
根据《山东银监局金融机构特别监管暂行办法》,特别监管金融机构的认定每()确认一次。如遇重大风险问题,可随时确定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是指山东银监局及其辖内银监分局(以下分别简称“省局”、“分局”),对所监管的银行机构在经营状况、管理水平、风险程度及依法合规经营情况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风险的情况下,按照一定标准所采取特别监管措施的统称。
《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监管办法》,适用于()。
分局直接做出特别监管决定的,应向省局事先书面备案,对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二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和异地直属支行、各市地城市商业银行实施特别监管的,还应按季向省局书面报告监管措施落实及整改情况。
中低压配网基建负面清单项目分特别监管类和禁止类两种,列入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各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方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风险状况,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别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