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一家制造业公司,乙是甲公司技术总监,双方于2008年4月1日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和一份《保密协议》,劳动合同约定了乙方工资为8000元/月,《保密协议》约定了乙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与甲生产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担任股东等职务,如有违反,乙应向甲支付违约金500万元,此外,还约定了乙方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每月给予1000元的经济补偿。2009年10月乙以股东身份注册了一家制造业公司,生产与甲同样的产品。2010年1月3日,甲以乙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与乙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500万元。

请问:(1)保密协议对于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保密协议对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3)保密协议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 (4)甲公司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都未明确规定“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可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条款,甲方以乙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与乙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5)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并且获得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后,是否有权要求乙方离职后继续履行2年的竞业限制义务并给予经济补偿?请说明理由。 (6)假如乙方离职后按照保密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但在履行6个月后,甲方认为已无履行竞业限制业务之必要,计划通知乙方提前解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请问是否可以?如可以,甲方应如何做?请详细说明。

时间:2023-09-20 13: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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