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1年1月5日赵某应缴费而为缴费,问:赵某的合同在2002年1月还有效吗?如果已无效,还能恢复合同吗?
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无效。()
我是长沙某企业职员,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用1年多了。现因合同到期未续签导致失业。打算申领失业金。请问向我这种情况可以领取几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为保险期间在()以内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某人寿保险合同缴费期为十年,合同约定投保人从2009年1月开始每月1日分期交付当月的保险费,如果超过60日未交付当期的保险费,合同的效力中止。但投保人实际履行交付义务时就没有依照合同的规定。2009年3月底交了1月、2月、3月三期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接受了,并开具了收据。2009年6月底投保人交付了2001年4月、5月和6月三期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也接受并开了收据。投保人2009年7月、8月按例没有缴费,但在2000年9月中旬发生了保险事故。此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
因合同到期导致失业,可以申领失业金吗?重新就业后,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可以累计吗?
涉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任何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其它方式的均视为无效。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单中告知不实,在保险单上又没有修正,保险人即可以投保人未履行合同的诚信原则为由而在规定的期限内宣布合同无效。
协定存款到期后,银行和客户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合同或修改合同即视为()
到期未缴费的保险合同应视为无效。
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1年1月5日赵某应缴费而未缴费。 赵某的合同在2002年1月还有效吗?如果已无效,还能恢复合同吗?
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200万元的水险超赔再保险合同,分保费为3.6万元,一次责任恢复,保险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3月31日发生赔案,再保险分入人在该再保险合同项下摊付赔款金额150万元。 按100%原保费为基础和实际未到期的期间计算,分出公司应交纳的责任恢复保险费为()元。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2(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本人在长沙芙蓉区一单位上班。上月合同到期未续签。本人已经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用3年,可以领取多久失业金?现行长沙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保险合同的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计算。
贷款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借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哪几项条件的,应视为正常贷款:()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__389、对于未来保险利益随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变化的原保险合同,公司根据对应资产组合预期产生的未来投资收益率确定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
因客户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造成险合同无效的,在保险合同成立起()年内,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在订立汽车保险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去明确说明义务,则该合同的责任免去条款无效。()
当年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且参保缴费的视为连续缴费()
33、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下列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常用条款的陈述,正确的有():①宽限期条款是在分期缴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不会因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缴费而失效的规定;②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负责;③保险合同复效后,对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负责;④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在发现年龄错误的两年内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