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A.当事入主张的事实或者提交的证据不清楚或者有疑问的 B.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书主动提出修改,但修改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 C.需要依职权引入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D.需要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其他情形

时间:2024-03-12 10:41:28

相似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