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危险物品的,应当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做到以下哪些方面?(),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或者进行爆破、吊装等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下的罚款。
()应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或者进行爆破、吊装等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
生产、贮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照“()”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下的罚款。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