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课堂上,老师与学生对善意取得展开了讨论。 老师:甲、乙共有的房屋,只登记在甲的名下,那么甲擅自将该房屋以合理的价格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办理了房产产权过户手续。大家由此案例展开,讨论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学生 A: 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丙必须是善意的,如果事后知道甲为无处分权人,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学生 B: 丙必须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赠与等无偿转让不适用善意取得。 学生 C: 丙如果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则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学生 D: 善意取得制度中讨论的遗失物,比如张某拾得一条金项链,然后又转卖给李某,丢失金项链的所有权人能要求李某返还金项链,没有时间限制。 老师:大家讨论得不错,下课之后,大家再仔细查一下相关规定,确定各自的观点是否正确。提醒大家一点,案例中的甲是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如果甲是真正的权利人,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 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老师最后提出的问题如何作答 并说明理由

时间:2024-01-05 15: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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