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A注册会计师对甲公司2016年12月31日有往来余额的所有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根据回函结果编制银行函证结果汇总表,并将其纳入审计工作底稿作为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A注册会计师拟对应收乙公司重大应收账款余额实施函证时,甲公司财务人员表示,已于20×7年1月安排专人与该客户核对20×6年12月31日往来款余额,对方已向甲公司财务部书面回复没有差异。A注册会计师核对了甲公司财务人员提供的该客户的书面核对回复,没有发现差异,同意不再对该客户进行函证。 (3)在对甲公司应收某关联方款项余额实施函证时,考虑到该关联方与甲公司某下属子公司在同一办公楼办公,审计项目组将询证函交给子公司财务人员传送至关联方,并由该关联方直接回函至会计师事务所,回函结果显示无差异。 (4)审计项目组向甲公司的聘请的外部律师B进行函证,以确定是否存在未决诉讼和潜在索赔。律师B与项目组

时间:2023-12-08 0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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