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税务局担任办公室主任的李三与其在郊县当农民的哥哥李大,以及儿时好友,现为个体户的张某,经协商共同兴办一家合伙企业,从事商品买卖,三方口头约定了有关合伙事项,张某在合伙前曾欠周某5万元未还,而周某又欠合伙企业债务3万元,于是周某提出以其对张某的债权抵销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剩2万元债权由他代位行使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一天,李大在进货途中,违章驾驶发生车祸,造成路人王某受伤,花去医疗费4500元,李三与张某认为,这是李大个人过错造成的损失,与合伙企业无关。一周后,张某提出退伙,并私自拿走他作为出资的物品,王某伤愈后,找到张某要求支付医疗费被拒绝。

问题:以上案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指出来并说明理由。

时间:2023-11-03 06: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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