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授权,可以补记。
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可以出票人的法定地点为出票地。该地点为()。
东方公司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的时候,将收款人和金额两项内容授权业务人员补记,出票日期为2012年7月1日。业务人员向南方公司采购产品,填入收款人名称和采购金额80000元,并将票据交付给南方公司。南方公司同年7月5日将支票背书转让给西方公司,并将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为7月20日。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题目。关于支票,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根据下面内容,回答题:2012年11月5日,甲公司签发一张金额栏为空白的转账支票,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鉴于甲公司当时在开户银行的账户上只有100 000元的存款,因此甲公司出票时另行记载付款日期为2012年11月25日。当日乙公司补记上确切的金额为l50 000元。11月8日,乙公司与丙公司在买卖合同中将该转账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11月10日,丙公司向甲公司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甲公司开户银行以甲公司在付款人处的存款不足予以退票。 对甲公司出票时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行为,下列表述不正确的为( )。
中国公民A在中国签发一支票,委托中国驻美国共金融机构B为付款人,持票人法国公民C在要求金融机构B付款时,双方因票据的记载事项发生争议并引起诉讼,后经过协商,各方当事人同意适用付款地美国的法律。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该案可以适用的法律有()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填写的收款人不是自己单位时是无法将款项进入自己单位帐户内。
柜员受理转账支票时须审查:a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b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c、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银行的印鉴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d、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为()、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付款人名称。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可以出票人的()为出票地。
某私营焦炭厂厂长王某,于1999年6月2日,不慎遗失空白的支票格式凭证4张,王某没有及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票据格式凭证管理的规定报失及刊登告示。刘某拾到这4张支票格式凭证,并在其中一张上加盖私刻的“某某食品公司”的财务章,金额填写为8万元。支票的收款人处空白。1999年6月11日,刘某持伪造的支票及身分证,到某商场购物,当场将该商场填写为收款人。商场收到支票后送银行入账时,遭退票。商场遂起诉王某,要求其支付该支票票款或退赔货物。支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远东有限公司出纳会计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采购员张某,用于支付采购原材料的货款,但转账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则该转账支票无效。()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经营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可以出票人的法定地点为出票地。该地点为()。
【判断题】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A.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2日起10日
甲公司拟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办公家具,授权本单位员工李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1午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乙公司应当在6月10日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全部家具。李某在向乙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乙公司自己填写。乙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目将收款人填写为丙公司,于5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丁银行,以便利用丙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丙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
出票人签发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支票时,因其工作失误,导致该支票成为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并且该支票未经背书转让的行为,可以对出票人不予行政处罚处置()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帐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谈妥业务后,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和乙公司名称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按期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
2017年10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普通支票,P银行为付款人,甲公司在该支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的字样。甲公司在该支票上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但授权乙公司补记。乙公司在支票上补记自己为收款人后,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2018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
如果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