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的,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没有规定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
禁止()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车主的需要,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按照维修管理部门的要求,维修企业应由专人保管和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汽车维修经济合同实施细则》中规定,修车时企业要向托修方提供维修汽车的有关资料及使用的注意事项,按规定收取(),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工时、材料明细表等。
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托修方提供()等是对机动车维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现。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内容除竣工出厂车辆基本参数和维修项目等信息,还包括给车属单位提供的()。
按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对维修竣工出厂的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承修方在()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返修车辆竣工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员填写返修技术档案,与业务员共同交付车辆,并向托修方提供《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与《质量保证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返修车辆竣工检验合格后,由()填写返修技术档案,与业务员共同交付车辆,并向托修方提供《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与《质量保证卡》。
如果车主不需要,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的罚款。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制度。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经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的,相应修理费用应由托修方承担。()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以按照托修方的要求改装机动车。()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经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相应修理费用应由托修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