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刘爽调到香港工作,将自己所有的宝马车交给罗小芳使用,并与罗小芳约定如果自己8年之内不回来就将该车送与罗小芳。2007年12月,罗小芳见刘爽去港后没有音讯,认为该车已属自己所有,便将此车租与张杰使用。2008年2月,刘爽突然回来,找到罗小芳要求交还自己原有的宝马车,两人发生争执。刘爽遂以罗小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调查后发现,双方争执的宝马车现在由张杰租用,于是通知张杰参加到本案中来.张杰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

A.原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被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时间:2023-02-06 15: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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