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与乙公司商协,甲公司以一批产品换入乙公司的一项专利技术,交换日,甲公司换出产品的账面价值为 560万元,公允价值为 700万元(等于计税价格),甲公司将产品运抵乙公司并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日双方办妥了专利技术所有权转让手续。经评估确认,该专项技术的公允价值为 900万元(免增值税),甲公司另以银行存款支付乙公司 81万元,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 17%,

A.641万元 B.900万元 C.781万元 D.819万元

时间:2023-12-11 18: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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