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质遗迹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伪造发票监制章、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罚款。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应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和个人如何进行经济处罚?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的规定,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处分。
非税收入票据由()统一印制,分级管理。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所涉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执收单位不得多收或者擅自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不得征收明令取消、暂停执行的非税收入;不得擅自销毁或者转借、串用、代开、买卖、伪造、使用伪造财政收入票据。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印制企业有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收缴并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下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的罚款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的罚款。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明运输木材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的罚款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