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13年5月,有限合伙人高崎将其一半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贾骏。同年6月,高崎的债权人李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另一半合伙财产份额。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B.就高崎向贾骏转让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C.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D.就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时间:2023-08-25 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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