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三证合一”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凭借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属于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主要税种所在税务机关先行注销的原则,分别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工程,应在()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在有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当先向原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在企业发生解散的情况下,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登记后,向原税务机关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或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被 宣告破产,按规定应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应当先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被 宣告破产,按规定应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应当先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五证合一”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凭借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被宣告破产,按照规定应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应只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使用新的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发生解散,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