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将受到相应处罚。具体处罚依据是()
生产者、销售者非法制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优质产品标志、获国际荣誉奖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等()的违法行为是生产者、销售者禁止行为之一。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的规定处罚。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在()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根据新(商检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的罚款。
目前,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三种:长城认证标志,用于获准认证的电工产品;PRC认证标志,用于获准认证的电子元器件产品;方圆认证标志,用于获准认证的其他产品。
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的罚款。
对已获准认证的供方质量体系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目的是使已获准认证的供方质量体系在认证()内产品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要求。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的罚款。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的罚款。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有关人员处()的罚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以下罚款。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或相应的技术要求,由产品认证机构对某一产品实施合格评定,并通过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如遇到特殊情况,可以进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