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的法律取得某些特权,不受东道国属地管辖权的支配。
当投资国以本国优势产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东道国与本国之间的()
东道国政府通过外汇管制,使外国投资者无法将其投资所得利润、资产等汇回本国而导致的风险是()。
中国甲公司拟与外国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40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200万美元。合营合同约定中外投资各方分两期缴付出资。2009年5月10日,丙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2009年5月5日签发的营业执照。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乙公司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9年新制度)
离岸基金是指在本国募集资金投资于外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
简述东道国限制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
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针对甲国的上述作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东道国对外国直接投资予以鼓励的措施包括()
东道国外国投资法的基本内容?
一个投资者投资于外国公司的普通股,希望规避投资者本国货币的()风险,可以通过()远期市场的外币来规避。
根据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外国法人的本国法是其()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关规定赋予缔约国在另一国领域内行使管辖权和履行该另一国本国法律规定的专属于该国机关的职能的权利。
外国直接投资可能造成东道国的“产业空心化”。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公共财政管理的透明度和问责制。这些措施应当包括下列哪些方面() ①国家预算的通过程序 ②按时报告收入和支出情况 ③由会计和审计标准及有关监督构成的制度 ④迅速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外部控制制度 ⑤在本款规定的要求未得到遵守时酌情加以纠正。
根据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其本国法的确定标准可以是()
A国为限制外国投资企业进入本国发展而制定了一系列不利政策,要求投资者必须采取与东道国的公司联营的方式,必须由当地投资人持有最低持股比例,另外禁止外资企业向东道国的银行和发展基金按最低利率借款,并对外资企业进口商品征收额外的税收。根据以上描述,体现的政治风险的源头的有( )。
国家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考虑制定措施和建立制度,以便于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发现腐败行为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机构通过诸如下列措施预防腐败。()
依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必须制定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职人员特别就可能与其公职人员的职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外活动、任职、投资、资产以及贵重馈赠或者重大利益向有关机关申报。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的(),以维持与公共开支和财政收入有关的账簿、记录、财务报表或者其他文件完整无缺,并防止在这类文件上作假。 ①民事措施 ②刑事措施 ③行政措施
外国直接投资是东道国获得现金技术的主要渠道。
资本市场的投资性开放就是指允许外国居民投资于本国的资本市场和允许本国居民投资于国际资本市场。 ( )
4、居住于外国的人同时受到该外国的法律和其本国的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下列国际直接投资形式中,()是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依照东道国法律共同设立的企业,是典型的契约式合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