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英国通过新的议会法,规定首相必须来自下院,后来英国《上院贵族法》又规定,世袭贵族可以放弃世袭头衔成为平民,参加大选成为下院议员。可见英国()
()年3月11日,在孙中山的支持下,参议院通过了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英国经过1911年、1949年两次改革后,议会上院只能使下院的议案()
1912年3月,临时参议院颁布了()
1989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国民教育部长诺斯潘制定的《初等教育方向指导法》,对初等教育学校再次进行重大改革,其中涉及学校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英国议会在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其中规定()。
据统计,1902-1911年,各地反抗清政府勒索压迫的所谓“民变”多达1300多次,发生地区遍布直隶、东北、山西、山东、河南、安徽、江苏等全国各省份。材料充分说明当时中国()
1911年10月10日晚,吴兆麟、熊秉坤率众革命党人攻占了楚望台军械库,获得大批武器弹药,并在此设立临时指挥部,部署和指挥向湖广总督署的进攻。()
在武昌阅马场的“红楼”中珍藏着一部1911年10月16日由军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鄂州约法》。约法规定:“鄂州政府由都督任命的政务委员、议会、法司等部分构成„„人民一律平等,有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信教、居住等自由„„都督由人民公举,任期三年,连任以一次为限„„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议会可以向政务委员提出条陈、质问,要求答辩或弹劾。”对此评价不正确的是()
历史学家巴里·科沃德认为:“(《权利法案》)规定,国王必须定期召开议会,但到底几年召开一次,法案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更何况国王依然拥有随意召开和解散议会的权力;国王还拥有制定内外政策的权力,拥有任免各部大臣及官吏的权力。”据其描述,当时英国()
1853年,英国议会任命马考莱组织委员会考察东印度公司的职官任用制度,提出了实行()为主体思想的调查报告,获得议会通过。
1911年,美国广告联合俱乐部制定了世界闻名的(),确定对虚假和欺骗性广告施加惩罚。
1911年10月10日晚,吴兆麟、熊秉坤率众革命党人攻占了(),获得大批武器弹药,并在此设立临时指挥部,部署和指挥向湖广总督署的进攻。
法国1791年宪法规定“立法权委托给由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民议会„„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司法权委托给由人民临时选出的审判官行使之”。这说明法国1791年宪法()
1911年元旦,()在南京宣誓就任中华民国第一任临时大总统。
1911年10月16日,湖北军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鄂州约法》。约法规定:“鄂州政府由都督任命的政务委员、议会、法司等部分构成...;人民一律平等,有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信教、居住等自由...都督由人民公举,任期三年,连任以一次为限...议员由人民中选举产生,议会可以向政务委员提出条陈、质问,要求答辩或弹幼。”据此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1911年,上海出现了第一个丝竹乐组织()以后,先后成立了钩天集、清平集、雅歌集、国乐研究社和()等组织。
1912年3月,南京临时参议院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典。它是( )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参议院制定了相当于宪法的《中华民国约法》。
1911 年 9 月赵尔丰下令向民众开枪,杀死请愿者 40 余人,这就给早已在谋划起事,并组织了 的革命党人带来了发动武装起义的绝好时机。
1911年12月2日在汉口召开的各省代表会上,推举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起草人是( )。
案情:江苏省宇通电器公司决定临时购进一批冷轧卷板,该公司于是同时向邻市的天源轧钢厂和华东轧钢厂分别发函,函件中称:“我厂现急需50吨冷轧卷板,如贵厂有现货,且价格在每吨2000元左右,请在接到函件后一星期内发货,货到付款。运费由货方自行承担。”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论述题)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美国政治体制的权力制衡关系?(6分) (2)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法国1875年宪法是如何体现分权与制衡?(4分) (3)材料二中《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如何规定立法、行政与司法权的?与欧美政体比较,它们的本质是否一致?为什么?(6分) 材料一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国家的行政权力;(三)司法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材料二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