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17日,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时,基本上是一直胜诉的“打假英雄”王海,在天津无绳电话打假一案中以败诉结束。原因便是只有消费者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因欺诈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要求双倍赔偿,而王海在这个案件被认为不是消费者。

因为在天津的法院看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除了事实上的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外,目的还必须限于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其他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也就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说明法律语言具有不确定性 B. 天津中院对于“消费者”一词的解释是严格按照法律文字字面含义的来进行,即必须以“生活消费”需要才能构成消费者 C. 天津中院作出的判决属于价值判断 D. 天津中院的判决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时间:2023-02-06 17: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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