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2017年12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0万元,款项已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7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编制2017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应抵销的金额为()万元。
甲企业销售库存商品一批,收到价款200元,该批商品成本170万元,已提存货跌价准备35万元,应结转销售成本()万元。
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3月1日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8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7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对外销售价格为每件120元,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款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3月20日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3月25日甲公司收到代销清单,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2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040元。3月31日甲公司收到扣除手续费后的价款并存入银行。甲公司实际收到的价款为()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款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0万元,乙公司到期无力支付款项,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其拥有的一项固定资产(2009年初购入的生产用机器设备)用于抵偿债务,乙公司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为2000万元,已累计计提折旧800万元,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甲公司为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200万元坏账准备。 要求:
2017年5月份,丁公司委托甲公司代销商品一批,代销价款为300万元,本期收到代销清单,代销清单中列明已销售代销商品的50%,丁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按代销价款的5%收取手续费,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80万元。则丁公司本期因此业务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万元。
甲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商品的销售价款为2000元,商业折扣10%,增值税税率为17%,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甲公司销售商品时为对方代垫运费150元(不考虑运费的增值税抵扣问题),则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为()元。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甲公司收到了乙公司的货款1170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75000元,甲公司应确认收入()元。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价款21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乙公司已经预付100万元,剩余110万元货款尚未支付,销售发票账单已交付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立即根据合同有关条款与甲公司交涉,要求在价格上给予一定折让,否则要求退货。双方没有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甲公司确认了商品销售收入100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其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为20000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按含增值税的售价计算)为:2/10,1/20,n/30。假定甲公司3月8日收到该笔销售的价款(含增值税额),则实际收到的价款为()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其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为20000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计算)为:2/10,1/20,N/30。假定甲公司3月8日收到该笔销售的价款(含增值税额),则实际收到的价款为()元。
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2017年12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0万元,已收到款项2000万元,其余340万元至2017年年末尚未收回;该批商品成本为17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编制2017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应抵销的金额为()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8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不含税价为200000元,因属于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了鼓励乙公司及早还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按含增值税的售价计算)为2/10、1/20、n/30。假定甲公司于8月15日收到该笔销售价款(含增值税),则实际收到的价款为()元。
甲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商品的销售价款为2 000元,商业折扣10%,增值税税率为17%,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甲公司销售商品时为对方代垫运费150元(不考虑运费的增值税抵扣问题),则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为( )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9年8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不含税价为200000元,因属于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乙公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了鼓励乙公司及早还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是(按含增值税的售价计算)为:2/10、1/20、n/30。假定甲公司8月15日收到该笔销售价款(含增值税),则实际收到的价款为( )元。
2017年5月份,丁公司委托甲公司代销商品一批,代销价款为300万元,本期收到代销清单,代销清单中列明已销售代销商品的50%,丁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按代销价款的5%收取手续费,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8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丁公司本期因此业务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万元
长江公司向黄河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70000元,增值税11900,代垫运杂费2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48000,货已发出,款项未收。黄河公司已收到货物并作为原材料入库。长江公司和黄河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代垫运杂费不考虑增值税。长江公司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元。
甲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商品的销售价款为2000元,商业折扣10%,增值税税率为13%,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甲公司销售商品时为对方代垫运费150元(不考虑运费的增值税抵扣问题),则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为()元。
2017年5月份,丁公司委托甲公司代销商品一批,代销价款为300万元,本期收到代销清单,代销清单中列明已销售代销商品的50%,丁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按代销价款的5%收取手续费,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80万元。则丁公司本期因此业务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万元。
2011年3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2011年10月31日付款。2011年6月4日,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263 250;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23 400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 400元,成本为13 000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担。2011年8月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价款为23 400元。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2008年9月20日向乙公司赊销商品一批,该批商品价款650000元,销售成本350000元,销售时用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1000元。10月10日乙公司付款。编制甲公司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及收到货款的会计分录。(12分)
甲公司为増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増值税税率为13%。2019年6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其不含增值税额的售价总额为20000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淸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按含増值税额的售价计算)为:2/10,1/20,n/30。假定甲公司6月8日收到该笔销售的价款(含増值税额),则实际收到的
华夏公司采用商业信用方式销售一批甲商品共100件,商品标价每件50元,且提供购货方10%的商业折扣;付款条件为:2/10,n/30;交货条件为:起运站交货,运费预付,运费总计50元。若购货方在折扣期内付款,则华夏公司记入“应收账款”账户借方的金额及实际收到的款项分别是()。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8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不含税价为200 000元,因属于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了鼓励乙公司及早还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是(按含增值税的售价计算)为:2/10、1/20、n/30。假定甲公司8月15 日收到该笔销售价款(含增值税),则实际收到的价款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