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民政部关于加强铁路站车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站、车发现单独旅行的突发急病或精神病旅客时,列车长应积极寻找医生进行救治,同时编制客运记录交()车站。
《铁道部、民政部关于加强铁路站车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车站为救助管理站办理受助人员退票()退票费。
《铁道部、民政部关于加强铁路站车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较大车站对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提出的订票需求,应给予()办理。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在旅客列车内发现无票流浪乞讨人员,对其中的残疾人、精神病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要做好服务并根据当时需要在()上给予照顾。
铁运[2006]197号文件《关于加强铁路站车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车站对持“政府救助,禁退禁卖”字样车票退票、改签时如何办理?
《铁道部、民政部关于加强铁路站车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救助管理站应安排专人办理受助人员车票的购、退或改签业务。
《铁道部、民政部关于加强铁路站车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除救助管理站指定的专人外,对带有“政府救助,禁退禁卖”字样车票车站()办理退票。
《铁道部、民政部关于加强铁路站车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确无家庭、监护人线索的弃婴(弃童),()应编制记录交三等以上车站派出所。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严禁铁路站车人员以任何理由要求站车内发现的无票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或有限制、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和其他不文明、不礼貌言行。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在旅客列车内发现无票流浪乞讨人员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列车运行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
《铁道部、民政部关于加强铁路站车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站、车发现单独旅行的突发急病或精神病旅客时,在下交前,列车长应指定专人看护,()应配合,防止发生意外。
《铁道部、民政部关于加强铁路站车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救助管理站提出的为受助人员及护送特殊困难救助人员返乡的工作人员购买车票,在规定订票时间内订票的,应予以优先保证。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的要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责任体系,明确属地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铁道部、民政部关于加强铁路站车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受助人员凭加盖“政府救助,禁退禁卖”字样的车票和当地救助管理站出具的带有公章以及受助本人像片的“乘车证明信”乘车。
《铁道部、民政部关于加强铁路站车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列车上发现弃婴(弃童)时,列车工作人员应报告列车长和乘警,()应认真了解情况。
《铁道部、民政部关于加强铁路站车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于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护送病、残等特殊困难救助人员进站、乘车时,站、车应消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站要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以下描述中,错误的是()。
《铁道部、民政部关于加强铁路站车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铁路站、车对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购买车票按下列规定办理:车站售票时,在车票票面加盖“()”字样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球助管理办法》,应由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提供的救助服务是()。
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安排工作人员负责受助人员专用车票的购、退、改签等业务”的规定,受助人员专用车票只能在购票站办理改签、变更到站及退票,非购票站不予办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专用车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专用车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
()应当加强志愿服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新风,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转发铁道部、民政部关于加强铁路站车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上铁客发〔2006〕301号):各地救助管理站应安排工作人员办理受助人员车票的购、退或改签业务。()
《关于加强铁路站车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受助人员凭加盖“政府救助,禁退禁卖”的车票和当地救助管理站()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