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规定允许保留或暂缓改动繁体字、异体字的范围是:1、古典书籍的整理出版和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教材。2、古代历史文化学术研究著述和语言工具书中必须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部分。3、面向国内外开放的各旅游景点。4、省级以上领导同志的题字。5、注册商标定型字。6、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的企业字号。7、所有出口商品的包装。8、书法艺术作品。9、在我省历史上有特殊意义的人名、地名。10、在这个规定发布之前制作的大型金属、水泥、石刻牌匾,单字造价在5000元以上的。1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影印、拷贝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其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12、为广大港、澳、台同胞服务的政府机关、宾馆饭店等的名称牌。

时间:2024-04-19 09: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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