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实行()。
根据交强险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没有责任时,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元。
三者险项下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关于机动车损失保险免赔率如果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
09版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三责险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免赔分别是:()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额,保险人在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承担免赔: (1)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1)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2)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4)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根据2008年2月1日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调整后的赔偿限额,结合根据我国交强险条款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根据2008年2月1日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调整后的赔偿限额,结合根据我国交强险条款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根据交强险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有关交通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没有责任时,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元。
新版车损险条款免赔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8%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租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 )承担赔偿责任。
新版车损险条款免赔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5% 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 8% 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15% 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 20% 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8、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时,若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比例为:
根据2008年2月1日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及我国交强险条款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其存在过错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元
根据2008年2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的责任限额方案,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对于车辆损失保险,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的免赔率。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下列不按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是()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合同中,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因责任不同而不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10%)()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