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杈用于建造写字楼,支付的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共计200万元;开发期间支付士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8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50万元,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款640万元(合同规定工程总价款800万元,当期实际支付总价款的80%,剩余的20%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1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项目竣工后,企业对外销售了70%的写字楼、20%的写字楼用于抵偿前期欠材料供应商的购

A.651 B.693 C.770 D.837

时间:2024-03-10 12: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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