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不得超过()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对扣留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机动车相关证明、手续进行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考场实行验收、监管和评价,按照相关标准向考场收取验收、评价等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扣留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场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定期对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组织检查,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考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设备和考场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不得办理下列哪些机动车的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不得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违法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交通警察不得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取证后直接做出处罚决定。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考试系统和考试车,不得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个人管理。()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考试需求建设考场,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车辆。对考场布局、数量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确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社会考场的场地设施、考试系统、考试工作等进行统一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
交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要求核定考场、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考场和考试员最大考试量应当逐级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考场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考场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的,方能用于考试。()